一、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**令*538号)*六条规定:“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
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。”
二、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* 地区*总局*50号令)*十二条规定
:“条例*六条**款所称价外费用,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、补贴、基金、集资费、返还利润
、奖励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、代收款项、代垫款项、包装费、包装物租金、储备
费、**费、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。”
三、根据《地区*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6〕155号)规定:“一、对增
值税一般纳税人(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)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,应视为含
税收入,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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