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地区*总局关于地区*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
〕90号):“一、地区*的物资收储、销售业务,由于实行统一管理、统一结算的体制,为了便
于税款征收及财政返还处理,对地区*所取得的储备物资销售收入,由地区*在北京向
地区*总局直属征收局集中缴纳增值税。
二、地区*可向*征收单位申请办理*登记、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购买增值税**发票,
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。
三、地区*购买的增值税**发票只限于在京办理结算时开具,不得提供给所属基层单位使用。
四、地区*系统(包括省级局及下属仓库)从事的多种经营业务仍应在经营行为所在地按规定缴
纳各种应纳的税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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